新華社電 正值“十二五”規劃收官之年、“十三五”規劃編制之年,以及深入貫徹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會議精神的重要之年,全國人大人大常委23日在京召開了民族區域自治法執法檢查組第一次全體會議,正式啟動了這部法律的執法檢查。
民族區域自治法實施已經3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后于2006年、2007年開展了民族區域自治法執法檢查和跟蹤檢查,2012年以來又連續三年開展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專題調研。此次執法檢查是民族區域自治法頒布實施來的第二次檢查。
據介紹,我國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正處于發展的關鍵期、改革的攻堅期和矛盾的凸顯期,經濟社會加快發展,但面臨的矛盾多種多樣,既有歷史遺留下的問題,又有解決舊矛盾過程中產生的新矛盾,還有大量隨著國內外形勢變化出現的新矛盾。在這樣的背景下,為直面差距,分析矛盾,解決問題,此次執法檢查將民族地區的基礎設施建設情況,包括交通、水利建設情況,民族自治地方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配套資金減免情況,財稅優惠政策落實情況;生態保護和補償機制的建立及落實情況,資源開發補償和資源開發帶動當地經濟發展情況;少數民族干部選拔配備和發展民族文化教育及培養各類人才的情況;民族區域自治法配套法規制定情況,對民族區域自治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情況等,作為檢查重點。
執法檢查組將分成5個小組,于今年7月中旬至9月,分赴內蒙古自治區、吉林省、廣西壯族自治區、貴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區、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等10個省區進行檢查。12月下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將聽取關于檢查民族區域自治法實施情況的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