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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出臺

甘孜日報    2016年05月03日

樹立生態環境保護底線思維 給黨政領導干部戴上環保“緊箍”
    ■任期內生態環境狀況明顯惡化的,追責
    ■違反環境或資源法律法規審批項目,追責
    ■對嚴重污染問題隱瞞不報或查處不力,追責
    ■利用職務影響干擾環境和資源監管,追責
    本網訊(劉宇男)
4月18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四川省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簡稱“細則”),強化了各級黨委、政府的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職責,明確了針對黨政領導干部的各類追責情形,給鄉鎮(街道)以上的各級黨政領導干部戴上了環保“緊箍”。
    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 終身追究
    細則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違背科學發展要求、造成生態環境和資源嚴重破壞的,責任人不論是否已調離、提拔或退休,都必須嚴格哪些情形屬于責任追究范圍?細則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分別對縣級以上黨委、政府主要領導成員,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有關領導成員,相關部門領導成員,鄉鎮(街道)黨政領導班子成員等進行了責任劃分,樹立了生態環境保護底線思維,強化了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
    任期內環境惡化后果嚴重 要追責
    針對地方黨政“一把手”,細則規定了15種追責情形,要求其長期持續地履行好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職責。
    任期內生態環境狀況明顯惡化的,履職不力發生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本轄區連續3年未完成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任務的,盲目決策造成當地各類資源消耗超過環境承載力的,因生態環境保護不力導致國家對本地區實施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等情形,地方黨政“一把手”均要被追責。
    保護環境需要部門聯動、地區聯動。對此,細則強化了地方黨政“一把手”的協調統籌職責,明確規定,地區和部門之間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協作等方面推諉扯皮,主要領導成員不擔當、不作為,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責。
    指使放任違法項目審批建設 要追責
    守住環境安全底線,必須從項目審批環節作好污染源頭防控。細則規定,相關部門領導成員違反環境或資源相關法律法規,批準開發利用規劃或項目審批的,將被追責。縣級以上黨政分管領導,如指使、授意或放任分管部門違規審批,或制止不力、隱瞞、包庇等情形,也在追責之列。
    針對黨政分管領導,細則還強化了其“督企”責任。未正確履職,導致依法應由政府責令停業、關閉的嚴重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生產經營者未停業、關閉的,將被追責;對高污染高耗能項目監管不力,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的,將被追責。
    對污染事件或隱患隱瞞不報 要追責
    針對鄉鎮(街道)黨政領導班子成員,首條追責情形是“對轄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凸顯了保護飲用水源的重要職責。
    對環境污染事件或隱患隱瞞不報,會延誤處置時機,導致污染后果加重。對鄉鎮(街道)黨政領導班子成員的8條追責情形中,4條涉及“隱瞞不報”。對轄區內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災害)事件隱瞞不報,對違規建設項目、違法實施資源開發或生態破壞行為隱瞞不報,對轄區企業通過暗管、滲井等違法排污行為隱瞞不報等行為,均要追責。
  利用職務影響干擾環境監管 要追責
  過去,我省個別地方出現過干預或妨礙環境執法的“土政策”。細則第10條明確規定了6種追責情形,禁止黨政領導干部利用職務影響干擾環境監管或插手環境司法。
  禁止行為包括:限制、干擾、阻礙生態環境和資源監管執法工作;插手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具體司法案件處理;指使篡改、偽造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調查和監測數據、相關規劃;包庇縱容破壞生態環境違法違規行為,充當被檢查對象保護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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