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日報 2017年01月04日
加強食鹽生產及市場經營管理
本網訊( 陳巖)日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等五部門聯合發布通告,明確加強全省食鹽生產及市場經營管理,在鹽業改革過渡期內企業可通過自建銷售網點等四種方式開展食鹽銷售經營活動。
具體來說,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鹽業改革過渡期內,食鹽批發企業(含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可通過自建物流系統或與第三方物流企業簽訂配送合同,委托其將食鹽配送到商超、銷售網點以及從事食品加工、餐飲服務的單位等食鹽終端用戶;可通過自建分公司進行食鹽銷售業務,自建的分公司不得委托沒有食鹽批發許可資質的單位、個人開展經營活動;可通過自建銷售網點直接開展食鹽銷售業務;可通過現有渠道開展食鹽銷售業務。
通告還規定,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各類商貿流通企業,不得批發銷售食鹽;實行食鹽定點生產許可證制度,嚴禁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從事食鹽生產、批發;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也不得利用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資產、設備從事食鹽生產。
該通告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