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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辦國辦印發意見加強鄉鎮政府服務能力建設

新華社    2017年02月21日

著力強化鄉鎮政府公共服務職能

       鄉鎮政府是我國最基層的政權機關和最基礎的獨立行政單元。新形勢下,鄉鎮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務職責有哪些?如何管好鄉鎮政府的“錢袋子”?如何為基層干部“強筋健骨”,穩住鄉鎮的“主心骨”?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于加強鄉鎮政府服務能力建設的意見》,對加快鄉鎮政府職能轉變等提出了新目標、新任務、新要求。

    意見明確提出,要加快鄉鎮政府職能轉變步伐,著力強化公共服務職能。鄉鎮政府需要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涵蓋六個方面:鞏固提高義務教育質量和水平,改善鄉村教學環境,保障校園和師生安全,做好控輟保學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教育幫扶等基本公共教育服務;推動以新型職業農民為主體的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加強社區教育、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創業扶持等勞動就業服務;做好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服務;落實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制度和優撫安置政策,為保障對象提供基本養老服務、殘疾人基本公共服務,維護農民工、困境兒童等特殊人群和困難群體權益等基本社會服務;做好公共衛生、基本醫療、計劃生育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加強對古村落、古樹名木和歷史文化村鎮的保護和發展,健全公共文化設施網絡,推動全民閱讀、數字廣播電視戶戶通、文化信息資源共享,組織開展群眾文體活動等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意見對改進鄉鎮基本公共服務投入機制、完善鄉鎮財政管理體制提出明確要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要支持鄉鎮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項目和社會事業發展,引導信貸資金投向農村和小城鎮;對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安排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其他建設項目,屬于縣級以上政府事權的,應足額安排資金,不得要求鄉鎮安排項目配套資金;縣級政府要強化統籌所轄鄉鎮協調發展責任,幫助彌補鄉鎮財力缺口。

    為加強鄉鎮干部隊伍建設,意見明確提出:建立健全有利于各類人才向鄉鎮流動的政策支持體系,有計劃地選派縣級以上機關有發展潛力的年輕干部到鄉鎮任職、掛職,加大從優秀村干部中招錄鄉鎮公務員和事業編制人員力度;完善鄉鎮事業編制人員崗位聘用、職級晉升和職稱評定方面的傾斜政策;注重從鄉鎮事業編制人員、優秀村干部、大學生村官中選拔鄉鎮領導干部;實行縣以下機關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落實鄉鎮工作補貼和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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