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西都市報 2017年07月25日
“2017年底前,各市(州)在二級以上公立醫院實行按病種收費,在本地區按病種收費的病種總數不得少于100個。”7月23日,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記者了解到,日前,省發改委、省衛計委和省人社廳聯合印發《關于推進按病種收費改革工作的實施意見》,要求各地結合實際,加快推進按病種收費改革。
根據《意見》,醫療服務按病種收費是指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過程中,以病種的一次完整住院或日間病房診療過程為計價單位向患者收取的費用,“開展按病種收費方式改革是推進醫療服務定價機制改革的重要舉措,有利于促進醫療機構建立合理成本約束機制,有利于規范醫療機構臨床診療行為,有利于控制醫藥費用不合理增長,減輕患者醫藥費用負擔。”
《意見》要求,今年年底前,各市(州)在二級以上公立醫院實行按病種收費,在本地區按病種收費的病種總數不得少于100個,“具體項目可在發改價格〔2017]68號文所列320項和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布的1010項臨床路徑中選擇診斷明確、技術成熟、并發癥少、療效確切的病種,或已經開展比較成熟的日間手術項目,也可根據當地實際自行確定。未入徑或符合退出臨床路徑管理的病例仍實行按項目收費”。
《意見》要求各地發改部門要按照“有約束、有激勵”的原則制定病種收費標準,“要以醫療服務合理成本和質量控制為基礎,體現醫療技術和醫務人員勞務價值,并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原則上參考醫院前三年各病種平均費用和臨床路徑科學測算,確定按病種收費標準,原則上實行最高限價管理”。
省發改委有關負責人表示,病種收費標準包含患者住院期間或日間病房所發生的診斷與治療等費用,即從患者入院,按病種治療管理流程接受規范化診療最終達到臨床療效標準出院,整個過程中所發生的診斷、治療、手術、麻醉、護理以及床位、藥品、材料等各項費用。患者自愿選擇超出本地區基本醫保支付標準的床位費和超出測算標準的高值耗材可另行加收。同一病種在不同等級醫院的收費標準應按照醫院等級保持合理價差。
“要求各級醫保、新農合基金管理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綜合考慮醫保基金承受能力和參保人員負擔水平等因素,通過與醫療機構進行談判協商,合理確定省、市(州)、縣(區)三級公立醫院按病種收費相應病種的醫保基金支付標準。”上述負責人表示,患者自愿選擇的另行加收費用,不納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在實施按病種收費前,要將收費標準、臨床路徑和治療規范、使用藥品及耗材、符合規定另行加收的收費項目和標準、進入和退出機制等告知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