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州委、州政府關于工商登記制度改革部署精神,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細化工作配套措施,強化部門協同聯動,完善市場監管體系,做好后續市場監管工作,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四川省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川府發〔2014〕42號)和《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甘孜州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甘府發〔2014〕20號 )及《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甘孜州“先照后證”試點工作及后續市場監管方案》(甘辦發〔2014〕23號)的通知要求,結合我局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指導思想
按照國務院關于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的總體要求,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建設高水平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完善市場監管的信息共享平臺、部門協同機制、后續監管手段與行政審批體系,實現放寬市場準入門檻,強化信用監管,促進協同監管,優化運營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二、監管依據
(一)文化、體育、廣電、新聞出版、文物、著作權等有關法律法規《文物保護法》、《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著作權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關于做好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管理工作實施意見》、《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出版管理條例》、《印刷業管理條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等文化、體育、廣電、新聞出版、文物、著作權等相關法律法規。
(二)其他規章政策。
三、本部門監管職責
(一)上級業務部門、州級、縣級部門承擔的市場主體審批事項
一是上級業務部門承擔的審批事項:
1、境外新聞出版機構駐華辦事機構
2、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互聯網出版
3、音像制品制作
4、電子出版物制作
5、出版物進口經營
6、印刷企業設立、變更、合并、分立、撤銷、注銷(含出版物印刷企業、經營專項排版、制版、裝訂業務企業、外商投資印刷企業)
7、省內出版物連鎖經營
8、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總發行
9、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批發
10、著作權涉外機構、境外著作權認證機關、外國和國際著作權組織駐華代表機構
11、文物商店
12、設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機構
13、演出經紀機構設立、變更
14、中外合資經營、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設立、變更
15、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設立、變更審核。
16、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設立、變更審核
17、中外合資經營、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設立、變更審核
18、營業性涉外和涉港澳臺演出審批
19、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設立、變更和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備案、變更。
20、博物館設立審批
21、設立文物商店及文物商店銷售文物審批
22、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認定
23、文物拍賣、進出境審批
24、境外電視節目引進審批
25、設立付費頻道初審
26、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初審
27、廣播電視播音員、主持人資格初審
28、與外方合作制作電視劇初審
29、網上傳播視聽節目初審
30、廣播電臺、電視臺初審
31、境外人員及機構參加廣播影視節目制作審批
32、廣播電視專用頻段頻率使用許可
33、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訂購審批
34、電視劇發行許可
35、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審批
36、設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審批
37、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單位審批
38、電視劇制作許可,電影發行單位審批
二是州級部門承擔的審批事項
1、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2、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3、印刷復印企業審批(含包裝裝潢印刷企業、其他印刷品印刷企業)
4、外商投資電影院及放映經營許可
5、有線廣播電視站審批
6、舉辦攀登山峰活動審批
7、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
8、舉辦健身氣功活動及設立站點審批
縣級部門承擔的審批事項
1、設立娛樂場所審批(含中外合資、合作經營)
2、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審批
3、營業性演出審批(含設立營業性演出團體、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舉辦營業性演出活動)
4、印刷復印企業審批(打字復印企業)
5、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零售
6、電影放映單位設立、變更業務范圍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審批
7、建立城市社區有線電視系統審批
8、設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審批(接收境內電視節目)
(二)本部門依法承擔監督責任的事項
州、縣文化體育廣電新聞出版部門負責上述審批事項的監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具體負責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三)提取工商登記相關信息數據的周期
州、縣文化體育廣電新聞出版部門依托州、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共享平臺每個工作日與州、縣工商登記及信用信息公示平臺、行政審批信息管理平臺進行數據交換,提取工商登記的相關信息數據,在1個工作日內梳理分類相關信息,并推送至各縣文體廣新局及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各縣文體廣新局及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有針對性地實施相應的監督管理措施,對需行政審批和涉及公共安全等事項進行重點監控、巡查。
(四)審批、監管及配套信息上傳的工作時限
各縣文體廣新局及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發現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屬于列入相關許可目錄范圍并屬于縣級審批(備案)的,應按照市場主體登記的聯絡信息,告知相關許可事項的法律依據和申辦指引,指導辦理許可事項并實施監督。
各縣文體廣新局在受理市場主體申請后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審批決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許可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承辦部門應將行政許可文件通過行政審批信息管理平臺抄送工商登記機關,并將配套監管信息上傳至工商主體登記及信用信息公示平臺。
各縣文體廣新局及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的許可情況、監管情況和處罰情況要及時在信息共享平臺予以公示,對確不具備許可審批條件不能許可或審批的,應當責令市場主體到工商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注銷或經營項目變更登記,并告知工商登記機關由工商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注銷或經營項目變更登記。
(五)錄入其他部門行政審批辦理情況的時限
在對市場主體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市場主體辦理本部門的審批許可事項涉及其他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的,應進行核查登記并經該市場主體確認,在2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錄入工商主體登記及信用信息公示平臺、行政審批信息管理平臺,方便其他相關監管部門跟進核查處置。
(六)州級部門行使的市場監管職責
州級文化體育廣電新聞部門應當加強對縣級獲證工商主體的證后督查,重點督查與本行業監督直接相關的各項行政審批辦理情況。發現未辦理行政審批、有效期屆滿或已被撤銷、吊銷、注銷等情況,應當及時督促縣級處理,在檢查記錄中注明,并要求縣級在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交換至工商主體登記及信用信息公示平臺,以便其他相關監管部門跟進核查處置。
各縣文體廣新局及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要切實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負責"和"審批終身負責制"及"屬地管理"的原則,履行監管責任,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行為。建立健全平臺共享信息與現場核查相結合的監管工作機制,利用不同監管部門開放共享的監管記錄,及時匯總相應工商登記主體的有關信息,并結合現場進行核查,提高監管和執法效率。
(七)本部門對上級部門負責的審批事項的協助監管義務
在監督過程中發現市場主體涉及上級業務部門行政審批事項且本部門沒有初審、監督與查處權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告知并督促市場主體及時辦理相關許可手續,同時提請上級審批部門跟進監管,落實后續監管責任。相關監管信息應在3個工作日內上傳至工商主體登記及信用信息公示平臺。
(八)監管及審批工作時限
按本《實施辦法》明確的工作時限執行;行政許可按窗口對外公開承諾的時限執行。
四、跨部門共管機制
(一)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文化體育廣電新聞出版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
(二)對在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行為過程中,發現涉及工商、公安、消防、衛生、環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食品安全、知識產權保護、通信管理等部門查處職責的,應當告知相關職能部門依法監督查處。
(三)發現市場主體有如下違法行為的,應當告知工商部門依法監督查處:
1、未經工商登記機關設立登記,擅自以市場主體名義從事一般經營項目的;
2、未在工商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備案的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的;
3、工商登記、備案事項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備案的;
4、采取提交虛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詐手段騙取工商登記的。
(四)對州、縣政府牽頭組織的查處無照無證經營工作,文化體育廣電新聞出版部門必須積極落實,加大部門協同力度,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并采取后續跟進監管措施。
(五)各級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對市場主體作出的處罰決定,應當在案件結案后3個工作日內將信息上傳至工商主體登記及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市場主體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其他部門處罰的,各級文化體育廣電新聞出版部門應視其違法行為的關聯性對其許可業務進行重點監管,形成市場主體"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機制,提高該市場主體的違法成本。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為更好地做好相關事項的后續監管工作,州文化新聞出版局成立相應后續監管工作小組。由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向巴啟饒任組長,市場管理科、新聞出版和版權科、文物管理局、體育服務中心、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負責人及各縣文體廣新局分管副局長為成員,辦公室設在市場管理科,負責對內對外信息銜接、負責與工商主體登記及信用信息公示平臺、行政審批信息管理平臺的數據對接、維護及保障工作等牽頭協調工作。
(二)加強服務保障。堅持"發展、服務、維權、執法"相統一的原則,在配合上級部門及州有關職能部門處罰無照無證經營者時,應當遵循疏導與制止、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告知其辦理登記注冊和行政審批,引導其領取營業執照、相關許可證或其他批準文件,文明執法。
(三)市場主體取得工商部門營業執照但因不具備許可審批條件不能許可審批的或故意不到文化體育廣電新聞出版部門辦理許可審批的,擅自以工商主體名義從事經營項目的;因目前的法律法規沒有授權文化體育廣電新聞部門強制權,法律法規未作修改前實施"先照后證"制度改革的過渡時期仍然由工商部門牽頭、文化體育廣電新聞出版、公安、消防等部門配合查處取締。
市場主體在取得了文體廣新部門的行政許可后可申請經信部門及運營商開通網絡信息。州、縣文體廣新部門在日常巡查以及群眾舉報中發現"無照無證"違規經營網吧的,文體廣新部門書面告知經信部門及運營商,停止對該地址提供網絡信息服務。
(四)暢通舉報渠道。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文體廣新部門舉報文化廣電體育新聞出版市場的違法經營行為,舉報投訴中心(電話:12318),各級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為統一受理部門,一經接到舉報,應當依法調查核實,并依法查處,作好保密措施。
(五)嚴格工作制度。要高度重視"先照后證"制度改革工作,加強組織領導,細化協調配合,完善實施方案,落實保障措施,及時研究、解決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困難和問題,確保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工作高質、高效、持續推進。
(六)沒有列入本次"先照后證"制度改革,"先證后照"的審批項目,繼續按照原有審批程序依法予以審批,按照原有監管措施辦法進行日常監管。
(七)各縣結合工作實際,參照制定具體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