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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煙草專賣局 煙草專賣零售許可后續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甘孜日報》    2014年10月09日

為進一步深化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工作,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后續監管,根據甘孜藏族自治州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相關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51號)等法律法規規章要求,結合甘孜州煙草市場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規定的煙草專賣許可后續監督管理辦法僅指對《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后續監督管理,對生產經營類煙草專賣許可證(含: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按照四川省煙草專賣局煙草專賣許可后續監督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二、本辦法后續監管遵循國務院關于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的總體要求,正確處理政府部門和市場的關系,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完善市場監管的信息共享平臺、部門協同機制、后續監管手段與行政審批體系,放寬市場準入門檻,強化信用監管,促進協同監管,優化運營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三、監管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四川省煙草專賣管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四、本辦法適用于甘孜州州級、縣級煙草專賣局針對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市場主體開展后續監督管理,并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予以查處。
  五、監管職責如下:
  (一)縣級煙草專賣局承擔對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核發的審批事項;
  (二)州級、縣級煙草專賣局依法承擔對本條第一項審批事項的監督,并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三)縣級煙草專賣局應按照地方政府部門信息平臺,及時做好與工商部門許可審批、資質資格等事項信息互通,共同推進信息共享、協同監管工作,具體操作辦法另行規定。
  六、州級、縣級煙草專賣局依法查處以下違法行為:
  (一)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而未取得,從事行政許可經營項目的;
  (二)超出行政許可核定的范圍從事行政許可經營項目的;
  (三)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或者被依法撤銷、注銷后,繼續從事該行政許可經營項目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本部門查處的其他違法行為。
  七、州級、縣級煙草專賣局在依法查處無證經營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同時涉及其他職能部門查處職責的,應當告知相關職能部門依法監督查處。
  八、州級、縣級煙草專賣局發現市場主體有如下違法行為的,應當告知工商機關依法監督查處:
  (一)未經工商機關設立登記,擅自以市場主體名義從事一般經營項目的;
  (二)工商登記、備案事項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備案的;
  (三)提交虛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詐手段騙取工商登記的。
  九、州級、縣級煙草專賣局對市場主體作出的處罰決定,應當在煙草專賣信息管理系統中同步錄入涉煙案件相關信息,并形成卷宗。市場主體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其他部門處罰的,應視其違法行為的關聯性對其許可業務進行重點監管。
  十、州級、縣級煙草專賣局在開展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后續監督時,應當做好如下保障措施:
  (一)加強服務保障。在配合地方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處罰無證無照經營者時,應當遵循疏導與制止、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要適應工商登記制度要求,調整工作流程,簡化審批程序,提高服務效率,抓好與地方政府部門信息平臺的數據對接、維護及保障工作;
  (二)暢通舉報渠道。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煙草專賣局舉報無煙草專賣許可證從事涉煙生產經營活動等違法行為。煙草市場監管舉報電話為:12313,州縣兩級煙草專賣局一經接到舉報,應當依法調查核實,并依法予以查處;
  (三)健全合理布局。縣級煙草專賣局應結合轄區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煙草制品消費能力等因素,對煙草專賣零售點合理布局相關規定予以健全、細化,確保轄區卷煙零售點設置科學、合理、便民,保障煙草制品消費者合法權益,為轄區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的競爭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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