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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環境應該用好查封扣押權

《甘孜日報》    2014年11月03日

   ■ 許輝
  日前,從環保部獲悉,為了細化明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環保法,將有50多個新文件出臺作為新環保法的配套政策。目前,與對環境違法企業的按日計罰、查封扣押和停產限產措施,以及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的四項政策已制定并公開征求意見。根據新政策,企業如在重污染天減排不力,其排污設施可能將被“查封扣押”。
  此次環保部基于法律的授權,制定了《實施環境保護查封、扣押暫行辦法》,從實施范圍、使用程序等方面對查封、扣押排污不力企業作出了具體的規定,為環保部門用好查封、扣押這一手段提供了可供遵循的法律依據,可以更好地為環境保護出力。
  根據我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必須由法律、法規授權的機關行使,且不得委托。在環保法修改以前,法律并未賦予環保部門查封、扣押的權力,因而在以往的環境保護執法過程中,環保部門既要在履行環保責任與維護地方經濟發展二者之間尋求平衡,還得面對法律規定弱化帶來的取證難、執行難等問題,從而造成了執法的被動與尷尬。當環境污染的領域從地表、水域拓展到空氣,呼吁保護綠水青山藍天的聲音日漸強烈時,有些公眾將環境污染的責任歸咎于環保部門執法不力,環保部門對此有苦難言。正是為了改變這一不利局面,國家才對環保法進行了修訂,賦予了環保部門更多的執法主動權,其中,查封、扣押權在新環保法第二十五條得到了明確授權。
  查封、扣押權作為重要的行政強制措施,是一把雙刃劍,用得好就能實現保護環境和促進經濟發展的雙贏,用不好則可能帶來雙輸。這就需要環保部門依據環保法等相關法律,嚴格依法執法,既不能怠于行使職權,也不得濫用職權。在用好查封、扣押權的指導思想上,要以保護環境為第一位,任何有礙環境保護的違法行為都應嚴肅查處,及時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使環境污染的危害降到最低。
  用好查封、扣押權,表面來看是環保部門的事,但也涉及地方黨政領導政績觀的調整。如果地方領導不徹底擯棄以往那種以犧牲環境保護換取經濟發展的錯誤理念和行為,一味地看重經濟發展,過分地遷就那些主導或拉動地方經濟的企業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那環保部門的查封、扣押權無疑就會受到干預,要么無法啟動查封、扣押程序,要么查封、扣押措施無法持久,說不定這邊剛下決定那邊就會叫停,如此一來,執法的權威就會打折扣,環境保護也會留下隱患。
  要確保環保執法的查封、扣押權得以有效實施,一方面,要提高環保執法人員的素質,靈活掌握法律及《實施環境保護查封、扣押暫行辦法》的規定,能夠排除各方干擾,敢于使用行政強制措施,確保查封、扣押既合法又合理;另一方面,地方黨政領導要樹立正確的環境保護理念,支持環保部門依法執法,幫助環保部門排除執法中的各種阻力,這也是新環保法的要求之一,環境保護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法律規定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要引咎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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