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力
今年以來,有關部門多次強調要落實帶薪休假。近期,多地先后出臺職工帶薪休假的實施細則,擬將休假情況與單位、個人的考核、評優等掛鉤,引發熱議。
早在2008年,國務院發布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就正式實施,但實際執行情況并不理想,不少用人單位沒有按照規定給員工實施帶薪休假,有些甚至剝奪了員工的休假權益。因此,多地出臺具體實施細則,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一種保護。但細讀有的規定,卻有點變了味道。有的地方將年休假工作落實情況納入評優評先條件,這就意味著,如果職工未休年休假,將失去評優的機會。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明確規定,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勞動者在特殊情況下不休假,是被允許的,任何地方沒有剝奪勞動者評優的權力。
尤其在鄉鎮基層,工作量大、事務繁瑣,不少工作人員加班加點,為了工作放棄了休假。如果按照某些地方的規定,這些工作人員反而失去了評優的權利。這顯然是不公平的,更是一種傷害。因此,各地在落實上級政策時,不能矯枉過正,應客觀看待問題,實事求是地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