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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可享受增值稅優惠

本站原創    2015年04月22日

    問:小微企業從什么時候開始執行月銷售額不足三萬元免稅政策?一般納稅人是否適用此政策?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其中,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
第四條規定,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此,小微企業從2014年10月1日起執行月銷售額不足三萬元免稅政策;此優惠政策只適用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不適用。
    問:小規模納稅人當期銷售額不足三萬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請問因為代開專用發票而預繳的稅款可以申請退還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第三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因此,月銷售額不足三萬元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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