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和省委十屆六次全會部署,確保到2020年現行標準下農村貧困人口實現脫貧,貧困村退出,貧困縣摘帽,解決區域性整體貧困,參照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省級黨委和政府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辦法》(廳字〔2016〕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21個市(州)和“四大片區”88個貧困縣黨委、政府完成省上下達年度脫貧攻堅任務工作成效的考核。
第三條 考核工作圍繞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堅持突出重點、注重成效,實行分片區差異化考核;堅持客觀公正、群眾認可,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堅持問題導向、糾建并舉,引導市(州)、貧困縣黨委和政府履職盡責;堅持結果導向、獎罰分明,實行正向激勵,落實責任追究,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四條 考核實施主體為省脫貧攻堅領導小組,具體工作由下設的脫貧攻堅督查考核辦公室負責,從2016年到2020年,每年開展一次。
第五條 考核對象為21個市(州)和“四大片區”88個貧困縣黨委、政府領導班子及主要負責同志。
第三章 考核內容
第六條 考核內容包括以下4個方面:(一)減貧成效。考核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脫貧、貧困村退出和貧困縣摘帽年度計劃完成情況,貧困地區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加額及增長率。權重為65%。(二)精準識別。考核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識別準確人數占貧困人口總數的精準度、貧困人口脫貧準確人數占脫貧人口總數的精準度。權重為10%。(三)精準幫扶。考核貧困村1名縣級以上聯系領導、1個幫扶單位、1個駐村工作組、1名第一書記、1名農技員“五個一”全覆蓋情況和貧困戶幫扶措施群眾滿意度。權重為10%。
(四)扶貧資金。依據國家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考評辦法,考核中央和省級扶貧資金安排、使用、監管和成效等;依據相關規定,考核本級財政扶貧投入情況和扶貧小額信貸發放情況。權重為15%。
根據考核內容,設置4個一級指標、9個二級指標,共24項評價內容和標準,按百分制計分。減貧成效中貧困人口脫貧、貧困村退出和貧困縣摘帽三項指標,根據各市(州)、縣年度減貧計劃,只有一項或者兩項任務的,將三項指標的權重按比例折算計入一項或者兩項任務指標中進行考核。同時,考核指標可根據年度任務作適當調整。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七條 年度考核工作每年年底開始,次年1月底前完成,按以下5個步驟進行:(一)市、縣自查。各市(州)和貧困縣對照本辦法開展自查,形成自查總結報告,于次年1月20日前報省脫貧攻堅領導小組。各市(州)自查總結報告應包含轄區內有年度脫貧攻堅任務的所有縣(市、區),88個貧困縣自查總結報告另行單獨上報。(二)省級抽查。脫貧攻堅督查考核辦公室組織省直有關部門(單位),于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對當年計劃摘帽貧困縣進行全覆蓋檢查,對無摘帽任務的市(州)隨機抽查1至2個縣(市、區)。(三)第三方評估。當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省脫貧攻堅領導小組委托熟悉脫貧攻堅工作的科研機構和社會組織,對貧困人口識別、退出的準確率和因村施策因戶扶貧工作的群眾滿意度進行評估,形成評估報告,報省脫貧攻堅領導小組。
(四)綜合評價。次年2月10日前,脫貧攻堅督查考核辦公室對考核數據進行匯總整理,同時結合日常督查、暗訪和信息化數據,對第三方評估結果、省級抽查結果、省直部門考核結果和各市(州)、縣的自查總結報告進行綜合分析,形成考核報告。考核報告應當反映基本情況、指標分析、存在問題等,作出綜合評價,提出處理建議,經省脫貧攻堅領導小組審議后,報省委、省政府審定。(五)結果反饋。省脫貧攻堅領導小組向各市(州)和貧困縣脫貧攻堅領導小組專題反饋考核結果,并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建議。
第五章 結果運用
第八條 實行正向激勵。(一)根據考核結果排名和年度脫貧攻堅任務量,每年綜合評定三分之一的市(州)和“四大片區”分片區各20%的貧困縣為先進,由省脫貧攻堅領導小組予以通報表揚。(二)對年度考核受到通報表揚的先進市(州)和貧困縣,給予一次性項目資金獎勵。(三)考核結果作為省對市(州)、市(州)對縣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績效考核、綜合目標考核的主要內容。(四)連續兩年受到通報表揚的先進市(州)和貧困縣,其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由省脫貧攻堅領導小組予以通報表揚,并作為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實行問責追責。
(一)考核中發現下列問題之一的,即未完成年度減貧計劃任務的,違反扶貧資金管理使用規定的,違反貧困縣約束規定、發生禁止作為事項的,違反貧困退出規定和弄虛作假、搞“數字脫貧”的,貧困人口識別和退出準確率、幫扶工作群眾滿意度較低的,紀檢監察、審計和社會監督發現違紀違規問題的,由省脫貧攻堅領導小組提出處理意見,對市(州)和貧困縣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影響的,進行責任追究,并予通報。同時,實行各地、各部門領導班子成員同責同咎、同查同獎制度,依據考核情況,將考核結果量化分解到各領導班子成員。(二)連續兩年考核結果排名末位的市(州)和“四大片區”分片區排名倒數10%以內的貧困縣,由省委、省政府或者省脫貧攻堅領導小組對其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三)市(州)和貧困縣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有關責任人受到責任追究或者誡勉談話的,其黨委、政府領導班子和主要負責人當年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先進,有關責任人按照《四川省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實施辦法(試行)》和《調整不適宜脫貧攻堅工作的領導干部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對履職不力、工作造成嚴重失誤、工作任務未按時完成的責任人,及時進行組織處理。涉嫌違紀違法的,依紀依法處理。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條 參與考核的省直部門(單位)及第三方評估機構應當嚴守考核工作紀律,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敢于擔當,保證考核結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各市(州)和貧困縣應當及時、準確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情況,主動配合開展相關工作,確保考核順利進行。對不負責任、造成考核結果失真失實的,應當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按照“扶貧項目優先安排、優先保障,扶貧工作優先對接,扶貧措施優先落實”的要求,參與考核工作的省直部門(單位)應當制定考核實施細則,建立健全數據來源統計監測機制,堅持年度考核與日常考核相結合,重點考核與整體考核相結合,根據脫貧計劃,列出季度任務清單,實行臺賬管理,確保考核數據真實準確可靠,并按時間節點及時書面報送省脫貧攻堅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二條 各市(州)應當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考核辦法,加強對本地各級脫貧攻堅工作的考核。“四大片區”外有脫貧攻堅任務的72個縣(市、區),在脫貧攻堅督查考核辦公室的直接指導下,由所在市(州)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報省脫貧攻堅領導小組,結果運用按第五章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5年9月27日印發的《四川省貧困縣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經濟社會發展實績考核辦法(試行)》(川委辦〔2015〕3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