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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宣傳解讀《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

甘孜日報    2017年02月27日

健全監管機制 保障“舌尖安全”   

    20161130日《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三小條例》)經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將于今年31日起正式施行。該《條例》共八章、四十九條,分為總則、一般規定、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經營店、食品攤販、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條例》重點突出,特色鮮明,針對性強,填補了四川省對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等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業態監管的法律空白,對于規范食品生產經營行為和食品安全監管行為,防范食品安全風險、傳承飲食文化、方便群眾生活、保障公眾飲食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亮點一

    創設小經營店概念,將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業態全部納入調整范圍

    食品生產經營業態種類繁多,從保障食品安全的角度,不能出現食品個別業態監管于法無據的“真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七條對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業態概括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食品小作坊、攤販屬于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業態,在這之外究竟還存在什么業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中的這個“等”究竟應該如何理解。

    《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探索性地創設了“食品小經營店”概念,規定“食品小經營店,是指有固定經營門店,銷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飲服務,包括兼營食品,從業人員少、條件簡單的個體食品經營者。”食品小經營店包涵了食雜店、小餐飲店及其他兼營食品的小型經營業態,囊括了有固定門店的所有小型食品經營業態。

    加之《條例》第三條規定“食品攤販,是指無固定經營門店,銷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飲服務的個體食品經營者”,將流動攤販和有固定區域或者時段的攤販,一并納入調整范圍。這樣,《條例》覆蓋了各類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業態,是全國為數不多將多種食品生產經營業態全部納入管理的省級地方性法規,與《食品安全法》共同構成了完整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解決了長期以來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業態監管于法無據的問題,為食品安全依法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撐,實現了監管無盲區。

    亮點二

    厘清工作職責,著力搭建食品安全社會共治網

    食品安全治理是一項系統工程,《食品安全法》第三條確立了社會共治原則。《條例》嚴格貫徹《食品安全法》要求,著力搭建食品安全社會共治網。

    一是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的職責。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三小”食品安全負總責,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三小”的監督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食品攤販進行登記,設立食品安全協管員或者信息員,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三小”的信息統計與報告、食品安全隱患排查、協助執法、宣傳教育等工作,與各行政管理部門派出機構密切協作,形成分區劃片、包干負責的食品安全工作責任網;村(居)民委員會要履行協助和報告義務。

    二是厘清了部門職責。規定食品監督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三小”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三小”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城市管理行政部門負責依照相關城市管理的規定對食品攤販進行監督管理,其他相關部門應當依法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三小”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三是鼓勵行業自律。規定鼓勵“三小”通過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四是鼓勵投訴、舉報。規定對提供違法行為線索并查證屬實的舉報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獎勵應當及時發放。

    亮點三

    創新管理方式,充分體現簡政放權要

    “三小”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食品業態,消費群體廣泛,就業人員眾多,是食品行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關系到就業、生計等民生問題。考慮到“三小”自身屬性,結合四川省實際,對不影響食品安全的要求盡量作了簡化,創新了管理方式。

    采取“寬進”的備案管理。四川省在設定“三小”準入門檻時,秉承了“寬進”的原則,體現了“放寬服”要求。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前要向縣級食品監管行政部門備案,食品攤販要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登記。《條例》規定的備案、登記,在性質上屬于備案,在登記時不需要就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的生產經營條件是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作出判斷,不需要實施現場檢查,其作用是采集信息,將其納入監管視野。

    下沉執法重心。《條例》體現了便民、利民原則,堅持執法重心下沉,規定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的備案主要由縣級食品監督行政部門實施,對“三小”的日常檢查、抽樣檢驗、行政處罰等職責也主要由縣級食品監督行政部門承擔。

    強化政府職能轉變。《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明確備案、登記不收取任何費用。第二十五條規定,縣級食品監督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對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從業人員進行免費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提升從業素質。《條例》科學處理了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監管與服務間的關系,順應了國務院審批制度改革和“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形勢需要。

    亮點四

    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確保舌尖上的安全

    不實施現場檢查,并不意味著《條例》就放松了對“三小”的監管。為了保證食品安全,在采用“寬進”政策設計的同時,跟進了“嚴管”措施。

    采用品種限制。《條例》第九條規定了“三小”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分別在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規定了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禁止生產經營的具體品種,明確“三小”生產經營“負面清單”,“三小”生產經營者必須遵守品種限制要求。如小作坊不得生產加工保健食品,小經營店、攤販不得經營裱花蛋糕、生食水產品等。同時規定縣級食品監督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

    強化生產源頭管控。《條例》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食品添加劑,禁止食品小作坊接受委托生產加工或者分裝食品。規定食品小作坊應當對新投產、停產超過三個月后重新生產以及改變生產工藝后生產的首批食品,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生產、銷售,還應當每年對其生產的食品至少檢驗一次,其檢驗報告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規定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應當有標簽,并應當標明食品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食品小作坊的名稱、備案號、生產地址等,標簽內容應當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注,容易辨識。

    創設首次監督檢查制度。因《條例》對“三小”的準入設定為備案、登記,不要求進行現場核查。為保證食品安全,《條例》規定縣級食品監督行政部門應當在發放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備案證或者收到食品攤販登記信息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現場監督檢查。這一制度設計,在全國屬于首創,既充分順應了“弱化事前審批,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的時代要求,又通過制度的創新,避免因事中事后監管不及時、不主動作為。

    除此之外,《條例》還規定了日常監督檢查、抽樣檢驗、行政處罰、事故處理、信息公開、信用懲戒等執法手段,著力防控“三小”的食品安全風險。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辦法》出臺須知

    2017217日,省局以“201714號”公告發布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辦法》。《辦法》共24條。

    1、為何要制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辦法》?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1731日起施行。因《條例》要求省局對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的備案證式樣和食品攤販的登記卡式樣予以規定,同時《條例》部分規定較為原則,這就要求省局必須出臺配套制度,否則就難以保證《條例》的正確貫徹實施。從全國來看,較早出臺食品小作坊、攤販地方立法的省、直轄市、自治區,都陸續出臺了一些配套制度。

    2、為何要規定市級食品監督行政部門對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的具體的認定標準進行確定?

    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存在較大差異,不宜全省劃定統一標準。結合四川省實際,《辦法》第二條規定“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的具體認定標準,由市級食品監督行政部門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確定。”

    3、食品小作坊的備案證式樣是怎樣規定的,要求記載哪些內容?

    《辦法》第七條規定,食品小作坊的備案證采用A4紙大小,只有正本,應當記載編號、名稱、經營者、生產食品類別、生產場所、有效期、登記時間和登記機關等內容。編號由備案單位機關代字++年份+序號等內容組成。

    4、食品小經營店的備案證式樣是怎樣規定的,要求記載哪些內容?

    《辦法》第八條規定,食品小經營店的備案證采用A4紙大小,只有正本,應當記載編號、名稱、經營者、主營項目、兼營項目、經營場所、有效期、登記時間和登記機關等內容。其中,銷售食品或者以銷售食品為主的,編號由備案單位機關代字++年份+序號等內容組成;提供餐飲服務或者以提供餐飲服務為主的,編號由備案單位機關代字++年份+序號等內容組成。

    5、《辦法》為什么要對縣級食品監督行政部門開展首次現場監督檢查進行強調?是如何規定的?

    《條例》對縣級食品監督行政部門開展首次監督檢查提出了原則性要求,但如何檢查,沒有作詳細規定。《辦法》第十七條到第二十條專門對縣級食品監督行政部門開展首次監督檢查進行了規范,規定首次檢查必須要對生產經營條件是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作出判斷,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作出處理,要求必須“留下痕跡”。這一制度設計,既充分順應了“弱化事前審批,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的時代要求,又解決了個別執法人員“會批不會管”、“對審批迷戀、對監管迷茫”的亂象,更具操作性。

    6、《辦法》自什么時間生效?

    《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本辦法自2017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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