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報 2018年06月07日
【案例】同乘人員放任慫恿無證駕駛,倘若發生事故,將連帶承擔法律責任。
案情:
2017年8月5日晚上,王某和楊某相約開車外出吃飯,飯局中王某喝了不少酒。飯后王某帶著醉意提出想開車。雖然楊某明知王某沒有駕駛證且喝了酒,但不僅沒有阻止,反而將車輛交由王某并鼓動他駕駛,自己則在副駕駛位上幫忙掛擋和打方向盤。不料途中結果發生事故,造成一死四傷。事故發生后,王某棄車逃逸。同年10月,交警認定王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王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8個月。保險公司則依照交強險規定向死者家屬及傷者賠付了款項12萬元。因理賠取得代位求償權的保險公司一紙訴狀將王某和楊某告上法庭,要求賠付相關的12萬元理賠款。
九龍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向第三者墊付12萬元后,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的規定,向王某和楊某追償,有事實及法律的依據,予以支持,遂判決王某對保險公司墊付的12萬元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而同乘人楊某在明知王某無駕駛證且喝酒的情況下,依然將車輛交由其駕駛,應承擔40%的補充清償責任。
法官點評:
我國法律不僅對駕駛員具備駕駛資質做出了規定,而且對同乘人員同樣有明確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楊某在明知王某喝酒且沒有駕駛資質的情況下,出于兄弟情義,放任王某駕車上路,甚至在副駕駛位置為其進行掛擋及打方向盤等一系列操作,嚴重影響駕駛安全,對涉案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所以在過錯范圍內承擔部分補充清償責任。
(補充清償責任:是指因同一債務,在應承擔清償責任的主責任人財產不足給付時,由補充責任人基于與主責任人的某種特定法律關系或因為存在某種與債務相關的過錯而承擔補充清償的民事責任。)九龍縣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