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報 2018年06月08日
【案例】 小學生(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體育課摔傷,校方未盡到安保管理職責的將對損害后果承擔全部責任。
案情:
尼瑪是巴塘縣某小學二年級的學生。5月13日下午,尼瑪在上體育課攀爬云梯時摔落,造成牙齒受傷。事發當日,尼瑪和媽媽到醫院就診。經診斷為牙齒冠折、牙震蕩、下唇挫裂傷。尼瑪方起訴稱,“當時體育老師正自己玩手機,訓練過程中沒有配備人員防護,也沒有在云梯下鋪設安全地墊及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因此導致尼瑪面部直接著地并致門牙摔斷,下嘴唇穿孔破裂。尼瑪僅7歲,正處于生長發育期,門牙已換為恒牙,不能再長。現在裝了過渡性輔助門牙,要定期更換,成年后才能正常鑲牙。”對此,學校認為,尼瑪受傷是體育課發生的意外,學校愿意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體育老師不存在玩手機的行為,體育課也安排其他老師輪流照顧防護;尼瑪對意外發生也存在一定過錯;尼瑪已參加校園方責任險,愿意依法對學生承擔法律責任。
巴塘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本案中,尼瑪在學校體育課攀爬摔落受傷,因受傷發生在體育課上課的過程中,尼瑪受傷的結果即表明體育老師在上課的過程中未盡到應盡的安全保護職責,學校應當對該損害后果承擔全部責任。遂判決被告學校賠償原告尼瑪2500元。
法官點評:
《民法總則》中明確,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之規定,本案中學校方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已經盡到安保管理職責,故應對損害后果承擔全部責任。巴塘縣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