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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二十七)

甘孜日報    2018年08月09日

      【案例】 父親拖欠撫養費 女兒起訴獲支持

        案情

        央金現年16歲,是一名高二的學生。因家庭矛盾,其父母于2010年底協議離婚。根據離婚協議書約定,央金由母親撫養,其撫養費則由父親扎西按照小學階段2000/年、初中階段3000/年、高中階段4000/年、大學階段5000/年的標準支付。離婚后的前幾年,扎西每年都按時支付了撫養費,但自2013年起卻不再按時足額支付撫養費。截至央金起訴前,扎西共拖欠撫養費1萬元。在此期間,扎西再婚后又生育了一男孩。

       央金將父親告上法庭,要求父親立即償付拖欠的撫養費1萬元,并一次性支付自己至18周歲(即至高三畢業)的撫養費6000元。

雅江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婚姻法》第21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本案中,扎西與妻子離婚時已就女兒央金的   撫養費支付協商達成一致,應按約定履行。遂支持女兒的訴訟請求,判令其父親立即支付拖欠的1萬元撫養費,并一次性支付女兒至高三畢業的撫養費6000元。

      法官點評:

     父母對子女負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作為父母,應按照法律規定與社會倫理,自覺履行義務,為子女創造良好的生活學習條件。 雅江縣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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