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報 2018年08月16日
【案例】 一處失信處處受限一一被執行人楊某拒不履行判決案
案情:
2017年9月16日,鄉城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楊某向王某支付拖欠的水泥款50000元。但判決生效后,楊某一直拒絕履行判決義務,于是,王某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立案后,由于楊某一直采取回避的態度,不愿前來法院,因此,執行法官通過郵寄的方式,向楊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和傳票,可楊某逾期仍然未履行判決義務,也未按要求到法院進行說明。執行法官多次電話聯系楊某,督促其履行,嚴肅告知拒不履行判決義務可能承擔的法律后果,但楊某態度十分囂張。執行法官雖嘗試尋找楊某本人,但由于楊某有意避開執行法官,因此尋找未果。
在被執行人楊某拒不履行判決義務的情況下,法院依法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后楊某在預訂機票時,發現由于自己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導致無法成功購買機票。此時楊某才意識到,如果不履行判決義務,以后的生活將處處受到限制,于是主動聯系執行法官,承認了自己的錯誤,并馬上履行了判決義務。隨后,執行法官撤銷了楊某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法官點評:
對于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的被執行人,一般俗稱“老賴”,而“人難找,財難查”一直是“老賴”規避執行的老大難問題。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及《“構建誠信、懲戒失信”合作備忘錄》公布以來,失信人懲戒制度一直發揮著威懾作用,對“老賴”的經營和生活起到了極大的限制作用,促使其主動履行法律義務,有效助力執行工作的開展。懲治失信是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通過聯合懲戒和統一平臺建設,有利于促使全社會形成誠實守法的良好風氣。鄉城縣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