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報 2018年08月27日
【案例】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限期如實報告財產。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法院依法采取強制措施,情節嚴重的,將按拒執罪予以刑事處罰。
案情:
2018年4月24日土某拿著生效判決來到石渠縣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標的為20150元。立案后,法院對被執行人澤某發出《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表》等法律文書。在《財產申報表》的回執上,澤某填寫自己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法院執行干警通過多方走訪,調查發現被執行人家境殷實,是有償還能力的,在到他家發《執行通知書》時,細心的執行干警發現澤某的家里有一個保險柜。經過院領導審批對澤某家進行了搜查,在出示搜查令的情況下,澤某的愛人打開了保險柜,里面有價值不菲的首飾。當時正值蟲草季節,干警通過在蟲草山上一天一夜的蹲守,終于找到被執行人澤某,對其進行拘留十五天的處罰。執行干警同時對澤某妻子耐心釋法,澤某妻子次日將欠款交至法院,該案得以執結。
法官點評: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限期如實報告財產。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法院可以依法對其予以罰款、拘留,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再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法院可以按拒執罪移送立案,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
石渠縣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