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報 2018年10月11日
【案例】案件執行階段法院窮盡查控手段的同時,申請人應積極提供線索,促使案件執行取得新進展。——謝某斌、楊某兵與羅某聰勞務合同糾紛執行案
案情:
謝某斌、楊某兵與羅某聰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德格縣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被執行人羅某聰未主動履行義務,謝某斌、楊某兵于2018年3月3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標的為340182元。
執行中,法院依法向羅某聰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被執行人財產申報表等法律文書。法院通過對申請執行人謝某斌、楊某兵提供線索的調查核實,以及網絡查控系統和實地調查,發現被執行人銀行存款因涉另一民事糾紛,已在900萬范圍被保全凍結;后調查了被執行人房產、車輛登記信息,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房屋及豐田牌車兩輛、本田牌車一輛均已被查封、扣押,無法處置,未查到羅某聰名下有股票、金融理財產品、收益類保險、股息紅利等財產以及其它可供執行的房產、不動產登記信息。在案件執行陷入僵局時,經申請人提供線索得知,被執行人羅某聰在上級法院有上訴費10余萬元,后在上級法院協助執行下,申請人部分權益得以了實現。在申請人全部權益不能得到實現時,執行法官采取明理釋法的措施,向被執行人釋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將會被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司法拘留,甚至以拒執罪判處刑事處罰等。在執行懲戒高壓態勢下,被執行人主動要求與申請人協商還款履行方式,經雙方自愿協商,達成了還款協議,被執行人承諾一定在約定期限內履行還款義務。
法官點評:
本案執行中發現,申請執行人未在民事審理階段申請采用訴前、訴中保全等措施,導致案件在執行階段陷入被動局面。在民事法律行為中,每一位公民都應當提高風險意識,在參與市場經濟活動中不應當有僥幸心理,要充分了解對方(自然人、法人)的債務履行能力,謹慎進行經濟交往,降低社會風險。同時在訴訟前、訴訟中要及時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以免被執行人轉移、抵押等原因而失去財產的優先處置權,導致勝訴權益無法實現,承擔執行不能風險。德格縣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