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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

四川日報    2021年06月09日

 ?。?001年9月22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0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2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行政執法監督,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推進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行政執法,是指行政機關實施法律、法規、規章的下列活動:

 ?。ㄒ唬┲贫ㄐ姓幏缎晕募幕顒樱唬ǘ┞男行姓S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給付、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登記、行政檢查、行政獎勵等行政職責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是指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所屬工作部門、上級工作部門對下級工作部門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

  實施行政執法監督的政府和部門稱為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接受監督的政府和部門稱為被監督機關。

  第四條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當、權威高效、有錯必糾、監督為民的原則,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正確實施,促進行政執法體制、機制、制度有效運行。

  第五條行政執法監督實行層級監督和屬地監督。上級行政執法監督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監督或者指定監督。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對同一監督事項存在爭議的,由其共同上一級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協調處理。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協調解決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重大問題,將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核評價重要內容,監督和促進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信息化建設,推進執法公開和執法信息共享,提高行政執法監督信息化和規范化水平。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統籌規劃,構建全省統一的行政執法信息和行政執法監督網絡平臺。

  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執法機關不作為或者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有權向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投訴、舉報。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暢通渠道,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舉報提供便利。使用真實姓名或者單位名稱投訴、舉報的,應當為其保密并反饋處理結果。

  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等監督工作中,對行政執法工作提出的重大問題和審議意見,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納入行政執法監督重點,督促行政執法機關按要求整改落實,并及時報告有關情況。

第二章 監督主體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司法行政部門承擔同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具體工作。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是本系統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負責本系統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第十二條垂直管理的行政機關應當接受本系統上級主管機關和所在地同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垂直管理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和所在地同級人民政府在行政執法監督中發生爭議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協調處理。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加強行政執法監督隊伍建設,配備與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相適應的行政執法監督人員。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應當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執法業務知識,并經過培訓考試,取得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從社會各界聘請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

第三章 監督內容

  第十四條行政執法監督包括下列內容:(一)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二)行政執法主體、執法權限、執法程序的合法性;

  (三)行政執法決定內容的合法性和適當性;(四)行政執法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等制度落實情況;

  (五)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落實情況;(六)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七)行政執法職責履行情況;(八)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情況;(九)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保護市場主體財產性權益和經營自主權、保障市場主體平等參與市場競爭情況;

  (十)文明執法情況;(十一)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執行情況;

 ?。ㄊ┬姓谭ò妇砉芾砬闆r;(十三)依法應當監督的其他內容。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點監督下列內容:

 ?。ㄒ唬┍拘姓^域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組織實施情況;

  (二)本行政區域行政執法監督機關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情況;

 ?。ㄈ┍拘姓^域行政執法普遍性、重點性問題的解決情況;

 ?。ㄋ模┬姓谭ūO督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審核管理和培訓考試情況;

  (五)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行政處罰權等綜合執法情況;

 ?。┮婪ǔ薪有姓幜P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執法能力建設以及實施行政處罰情況;

 ?。ㄆ撸┢渌麘斨攸c監督的事項。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重點監督下列內容:

 ?。ㄒ唬┍鞠到y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二)本系統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情況;(三)本系統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落實情況;(四)本系統開展行政執法培訓考試情況;(五)其他應當重點監督的事項。第十七條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進行監督,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ㄒ唬┲贫ㄖ黧w是否合法;(二)是否符合制定機關法定職權;(三)內容是否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

 ?。ㄋ模┦欠襁`法設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等事項;

  (五)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情形;

  (六)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增加本單位權力或者減少本單位法定職責的情形;

 ?。ㄆ撸┦欠翊嬖谂懦蛘呦拗乒礁偁幍那樾?;(八)是否違反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第十八條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監督,實行備案審查等制度,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九條監督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落實情況,主要包括行政執法實施主體、執法人員、職責權限、執法依據、實施程序、監督方式和救濟渠道等行政執法信息向社會公開情況;按規定佩戴行政執法證件、全程亮證執法情況;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征收等行政執法結果按規定向社會公開等情況。

  第二十條監督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落實情況,主要包括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對執法活動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進行全過程記錄并歸檔,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等情況。

  第二十一條監督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落實情況,主要包括明確法制審核主體、范圍、內容、程序、責任等情況,對執法主體、執法權限、執法程序、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執法文書等進行法制審核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監督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落實情況,主要包括制定、完善、公示和執行行政執法裁量權基準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監督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主要包括梳理執法依據、分解執法職權、確定執法責任、完善執法程序、建立考核機制和開展責任追究等情況。

  第二十四條監督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執行情況,主要包括行政執法機關制定和完善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序,建立和落實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共享信息、通報案情、聯席會議、案件移送、證據材料移交和接收等制度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實施行政執法監督時,發現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機關提出修改或者廢止建議:

  (一)與上位法相抵觸的;(二)與國家政策重大調整不相適應的;(三)沒有達到預期效果或者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

  (四)不必要設立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罰事項及種類、罰款數額不適當的;

 ?。ㄎ澹┢渌蛐枰薷幕蛘邚U止的。

第四章 監督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六條行政執法監督應當堅持問題導向,以主動監督為主,采取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相結合的方式,可以通過抽查、暗訪等手段,增強監督的針對性、實效性。

  日常監督包括對法律、法規、規章貫徹實施,行政執法職責履行,行政執法資格和證件管理,行政執法投訴、舉報辦理等情況的監督。

  專項監督包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通報、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行政執法統計分析等。

  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監督機關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活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蟊槐O督機關報告有關執法情況;(二)詢問被監督機關有關工作人員、行政相對人和其他有關人員;

  (三)查閱、復制、調取行政執法案卷或者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ㄋ模┙M織實地調查、勘驗等;(五)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社會組織進行鑒定、評估、檢驗、檢測;

 ?。┙M織召開聽證會、論證會;(七)暫扣行政執法證件;(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第二十八條被監督機關應當配合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行政執法監督事項需要被監督機關以外單位和個人協助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

  第二十九條行政執法監督人員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活動應當出示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人數不得少于兩人。

  行政執法監督事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三十條行政執法監督人員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辦理的監督事項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申請回避。被監督機關、投訴人有權申請其回避。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發現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存在回避情形的,應當決定其回避。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的回避由其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決定。

  第三十一條行政執法監督機關發現被監督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存在違法或者不適當情形的,應當登記立案。對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在十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受理行政執法投訴舉報事項,對于符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受理條件的,告知投訴舉報人按照法定程序解決;根據有關事項的性質、程度和后果,需要即時監督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正在或者已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程序審查的事項,行政執法監督機關不予登記立案。

  第三十二條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書面通知被監督機關。被監督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內提交書面說明及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三十三條被監督機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發出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責令其改正:

 ?。ㄒ唬┬姓谭ㄖ黧w、執法權限、執法程序不合法的;

 ?。ǘ﹫谭Q定不合法或者明顯不適當的;(三)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四)侵害市場主體財產性權益,干擾市場主體合法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市場主體平等參與市場競爭的;

 ?。ㄎ澹┐直?、野蠻等不文明執法的;(六)落實行政執法制度不規范的;(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情形。經調查,行政執法行為不存在違法或者不適當情形的,應當撤銷立案并通知被監督機關。

  第三十四條被監督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自行糾正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執法行為,并將執行情況書面報告行政執法監督機關。

  被監督機關對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行政執法監督機關申請復查,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復查并答復。

  被監督機關逾期不執行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可以根據法定權限和程序,結合行政執法行為的性質、程度等情況,分別作出責令限期履行、重新作出行政行為或者撤銷等決定,并制發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被監督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執行情況書面報告行政執法監督機關。

  第三十五條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建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通報制度。行政執法工作中的違法或者不適當行為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可以采用發文、會議等方式及時向有關行政執法機關通報,并可以對其負責人予以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等。

  第三十六條被監督機關作出重大行政處罰和重大行政強制行為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作出的決定和必要的說明材料報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備案。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對備案的重大行政處罰和重大行政強制決定進行審查。

  重大行政處罰和重大行政強制備案的具體范圍和程序,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可以采取組織考評、互查互評相結合的方法,通過座談、現場測評、問卷調查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

  第三十八條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定期組織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可以采取普查和抽查等方式進行。

  第三十九條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建立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制度,對行政執法工作中的違法或者不適當行為進行分析、研究,針對問題和原因,從源頭上、制度上提出預防和整改措施,可以制發行政執法監督建議書,提出行政執法監督指導意見。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行政執法監督建議書要求及時整改。

  對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中反映的行政執法中突出問題,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納入行政執法統計分析范圍,并采取相應的監督措施。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機關報送行政執法統計情況,并按規定公開。

  第四十條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針對關系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注的重點領域行政執法突出問題,制定專項執法監督檢查計劃。對因行政執法引起的社會影響較大的突發事件,可以組成特別調查組開展監督活動。特別調查組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公民代表參加。

  第四十一條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實施行政執法監督時,發現行政執法人員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應當依法及時移送監察機關。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情況實施評估。評估可以委托第三方進行。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行政執法監督與政府督查工作,建立分工合作、人員培訓與交流、結果互認、線索移送等方面銜接機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和行政執法監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對行政執法監督機關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改正,由有權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ㄒ唬├眯姓谭ūO督權為本單位或者個人謀取私利的;

 ?。ǘ┦毣蛘咴綑?,造成嚴重后果的;(三)拒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四)有其他違法情形的。第四十五條被監督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行政執法監督機關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離崗培訓、暫扣行政執法證、吊銷行政執法證、建議調離行政執法崗位等處理措施;構成違法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理:

 ?。ㄒ唬﹫谭ㄖ黧w、執法權限、執法程序不合法,執法決定不合法或者明顯不適當的;

 ?。ǘ┎宦男行姓谭氊煹?;(三)侵害市場主體財產性權益,干擾市場主體合法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市場主體平等參與市場競爭的;

  (四)執法粗暴、野蠻,造成不良影響的;(五)不按規定將重大行政處罰和重大行政強制決定報送備案的;

  (六)不配合、不接受行政執法監督或者弄虛作假的;

 ?。ㄆ撸π姓谭ūO督機關要求整改的事項不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的;

 ?。ò耍┚懿粓绦行姓谭ūO督決定的;(九)利用行政執法職權牟取不正當利益的;(十)其他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執法行為。第四十六條其他單位和個人阻撓、妨礙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由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對法律法規授權執法的組織、依法接受委托執法的組織以及具有行政執法權的派出機構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八條行政執法監督所需經費納入同級預算予以保障。辦理行政執法監督案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九條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對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含特邀監督員)資格審查和證件管理等作出具體規定。

  第五十條本條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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