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 2022年04月29日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創建示范活動管理辦法(試行)》,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辦法》提出,中央和省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黨政機關和群團機關,市縣級黨委和政府,經批準可以開展創建示范活動。市縣級其他黨政機關和群團機關以及鄉鎮(街道)不得開展創建示范活動。社會組織可以受中央或者省級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委托承辦或者受邀參與相關行業領域的創建示范活動。要嚴格控制創建示范活動數量,特別是以城市、鄉鎮(街道)、村(社區)和企業為對象的創建示范活動的數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創建對象收取費用。對脫離中心任務、推動工作不力、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惡劣的創建示范活動,由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或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職能的機構按照程序報批后予以撤銷。
《辦法》強調,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開展包含“國家”“中國”“中華”“全國”“亞洲”“全球”“世界”以及類似含義字樣的創建示范活動,不得開展未冠以上述字樣但實質是上述范圍的創建示范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