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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標準界定的實施辦法

甘孜日報    2017年06月20日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州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監管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結合我州食品監管工作實際,現對我州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的標準界定提出如下認定標準:

    一、食品小作坊認定標準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加工規模小,生產條件簡單,從事傳統、低風險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無預包裝或簡易包裝,銷售范圍固定,達不到食品生產許可條件的個體工商戶。

    具體認定標準如下:

    (一)從事傳統的、技術含量要求不高、食品風險較小的食品生產加工;

    (二)固定從業人員5人及以下(個人或家庭人員參與,也可能有少量季節性幫工);

    (三)除辦公、倉儲、曬場等非生產加工場所外,生產加工實際使用面積在200平方米及以下;

    (四)營業執照登記主體為個體工商戶。

    二、食品小經營店認定標準

    (一)食品小經營店(餐飲服務)是指經營場所面積小于40平方米,有固定門店、從業人員少、潛在風險較小、條件簡單,從事餐飲服務的個體經營者。包括小型餐館(燒烤、火鍋)、小快餐店、小吃店、小飲品店(咖啡館、酒吧、茶座,鮮奶吧除外)、現制現售(糕點、鹵味)、小農家樂等。

    具體認定標準如下:

    1.從事預包裝食品販賣的食品經營門店或從事即時制作并提供就餐場所的微型餐飲店;

    2.固定從業人員3人及以下;

    3.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40平方米及以下;

    4.營業執照登記主體為個體工商戶。

    (二)食品小經營店(食品銷售),是指有固定經營門店,銷售食品的個體食品經營者。

    具體認定標準如下:

    1.從事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銷售的食品經營門店;

    2.固定從業人員3人及以下;

    3.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30平方米及以下;

    4.營業執照登記主體為個體工商戶。

    三、食品攤販的認定標準

    食品攤販是指無固定經營門店,銷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飲服務的個體食品經營者(個體工商戶),包括在指定區域、劃定區域、城鄉結合部和街頭、路邊所有無固經營門店的食品攤販(流動攤販)。

    其具體認定標準是: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農貿市場)或者固定店鋪以外經營;

    (二)銷售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或者現場制售食品。

    四、不予辦理備案的范圍

    根據相關規定,以下兩種情形不適用于三小備案:

    (一)學校、養老、托幼機構的食堂和內部食品經營的,應辦理食品經營許可;

    (二)從事網絡食品銷售的,應辦理食品生產、經營許可。

    目前,已經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應繼續有效。在有效期屆滿后,根據食品生產經營的具體條件再確定是否按照本規定進行備案管理。

    五、本標準由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甘孜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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