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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人民政府第四次 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關于開展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的公告

甘孜日報    2018年11月08日

      國務院決定2018年開展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此次經濟普查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后的一次重大的國情國力普查,對于摸清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準確把握新時代經濟社會發展特征,科學指導和推動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川府發〔2018〕6號)和《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關于開展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甘府發〔2018〕6號)要求,現將我州開展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對象為甘孜州行政區域內從事第二產業、第三產業的全部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

      二、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的標準時點為2018年12月31日24時,時期資料為2018年年度資料。2018年7-8月編制清查底冊并開展普查區劃分與繪圖工作,9-12月實施單位清查、普查登記準備工作;2019年1-4月開展經濟普查入戶登記工作,5-12月開展經濟普查數據審核、驗收,質量抽查,數據匯總、評估、發布工作。

      三、普查登記實行在地統計原則。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將佩戴政府經濟普查機構統一制作的《普查員證》《普查指導員證》執行普查登記工作。普查員將使用手持移動終端設備(PAD)進行入戶登記,所有普查對象應提前準備好營業執照等相關證照,以便普查員快速進行信息采集。同時為正式普查登記做好統計臺賬和相關財務報表的準備。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全國經濟普查條例》規定,普查對象應積極配合普查員的工作,如實提供真實準確的信息。對拒絕或者妨礙普查機構、普查人員依法開展工作的行為,或虛報、瞞報、漏報普查資料的普查對象,將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將被發布到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施聯合懲戒。

      五、各級普查機構及普查人員將對普查對象所提供的信息嚴格保密。普查取得的單位和個人資料,嚴格限用于經濟普查目的,除作為統計執法依據外,不作為對普查對象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

     如發現普查機構或普查人員有違法行為,請及時向州政府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或地方普查機構舉報(舉報電話:0836-2835092)。

特此公告

甘孜州人民政府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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