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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答(十三)

甘孜日報    2017年06月26日

 

尼瑪先生:我是某小區業主,上個月因欠債問題被債主汪某找上門,并在我家樓下發生爭吵,繼而引發相互毆打。正在此處巡視的小區保安員呂某雖已看見,但未做任何表示就離開,我被打傷,住了半個月醫院。我能否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解答:

《物業管理條例》第47條規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29條2款規定,保安員應當及時制止發生在服務區域內的違法犯罪行為,對制止無效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立即報警,同時采取措施保護現場。

本案中,保安員呂某發現“違法行為”,既未加制止,也未向110報警,而是一走了之,屬于當為而未為之失職行為,導致業主被毆打致傷。由于主要侵權人是汪某,故物業公司只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方面承擔次要的過錯賠償責任。

值班法官:徐法官

在線郵箱:4321699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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