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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答(十七)

甘孜日報    2017年07月27日

   許先生:612日,女孩王某遛狗經過我家門前時,意外地被我家的狗和貓咬破了膝蓋,撓傷了臉,我當即賠償其近5000元疫苗錢。現在其母說要找醫生鑒定,索要美容錢,說不給美容錢就起訴我。現在這種狀況怎么辦?對方要多少錢就給多少錢么?醫院大夫說的話可否作為她索要美容錢的依據?

   法官解答

   根據現行有效的《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和《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的規定,您作為動物飼養人和管理人,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賠償項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對于對方所提出的美容費,不是經由口頭說明就要支付,也不是隨便找個醫生鑒定就可以作為依據。首先,美容費還并未實際產生;其次,鑒定后續治療費,是需要到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實踐當中,如果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無相應的意見,對方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該費用是必需的治療費用,法院一般不會支持。

值班法官:徐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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