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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四川省黨政同責工作目標績效管理辦法(試行)》

四川日報    2017年08月03日

  本網訊 經省委、省政府領導同意,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728日印發《四川省黨政同責工作目標績效管理辦法(試行)》。全文如下:

    四川省黨政同責工作目標績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按照中央關于有關重點工作黨政同責要求,推動黨政同責工作目標績效管理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黨政同責工作,是指中央明文規定“黨政同責”的重點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21個市(州)黨委、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安全生產黨政同責工作的目標績效管理。今后中央明文規定“黨政同責”的其他重點工作,納入本辦法管理。

  第四條 黨政同責工作目標績效管理由省委、省政府統一領導,實行責任一體明確、指標一體下達、成效一體考評。

  第五條 黨政同責工作目標績效管理,必須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堅持目標導向與問題導向相結合、注重過程與注重結果相結合,科學設置指標,突出考評重點,合理確定權重,強化結果運用。

    第六條 黨政同責工作目標績效管理,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做到工作務實、過程扎實、結果真實,自覺接受各方面的監督。

       第二章 指標體系

  第七條 環境保護、安全生產黨政同責工作目標績效管理指標體系的設置,主要依據為:

  (一)《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辦法》(廳字〔201645號)等中央文件規定;

  (二)《四川省安全生產“黨政同責”暫行規定》(川委辦〔201440號)、《四川省環境保護工作職責分工方案》(川委廳〔201687號)等省委文件要求;

  (三)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于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工作的年度重要部署。

   第八條 環境保護、安全生產黨政同責工作目標績效管理指標體系設置,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加強組織領導情況,包括定期研究部署、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完善責任體系、建立制度機制、加強宣傳教育、推進改革創新等;

  (二)推動重點工作情況,包括加強監督執法、做好環境和安全質量控制、堅守生態和安全紅線、進行風險防控、排查治理隱患、推進基礎能力建設等;

  (三)強化考核問效情況,包括加強專項督查、健全考核機制、嚴肅追責問責等。

  第九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每年分別擬制環境保護、安全生產黨政同責工作年度目標任務和考評細則,由省委績效辦、省政府績效辦統一印發和下達市(州)黨委、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

       第三章 過程監管

  第十條 市(州)黨委、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應當對照年度目標任務和考評細則,及時細化分解并組織實施、督促落實。

  第十一條 市(州)黨委、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應當每半年對目標執行情況進行自查評估,并將有關情況報省委績效辦、省政府績效辦和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目標任務執行的工作指導、實地督察和日常監管。

  第十三條 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會同省直有關部門,采取明察暗訪、隨機抽查等方式對目標任務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十四條 建立目標績效管理臺賬,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對目標執行情況的全過程動態監管。

  第十五條 對日常監管和督促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反饋責任主體,并督促限期整改。

       第四章 考評實施

  第十六條 環境保護、安全生產黨政同責工作目標績效考評均實行百分制評分。

  對有重大及以上環境保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情形的,按規定實行一票否決。一票否決具體內容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分別確定。

  第十七條 環境保護、安全生產黨政同責工作考評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實施:

  (一)市(州)黨委、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每年底對目標執行情況進行自查;

  (二)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省直有關部門,對自查情況進行審核,提出初步考評意見;

  (三)省委績效辦、省政府績效辦對初步考評意見進行復核,結合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日常監管和考核等方面情況,形成考評結果建議。

  需要實地考評的,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方案,省委績效辦、省政府績效辦統一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考評結果建議經省委績效管理領導小組、省政府目標績效管理委員會審核后,報省委、省政府審定。

       第五章 結果運用

  第十九條 考評結果分為市(州)和省直部門兩個序列,按照得分排位,經省委、省政府審定后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名義通報。

  第二十條 考評結果排位前三分之一的市(州)和省直部門為先進單位,按照省委、省政府目標績效管理相關規定,在省委、省政府目標績效考核綜合得分中予以加分。

  第二十一條 考評結果后五位的市(州)和省直部門,由省委、省政府分管領導對其有關負責同志進行約談。

  第二十二條 考評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及干部選拔任用、獎懲、評先評優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三條 連續3年未完成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下達的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年度目標任務的,按規定啟動問責程序。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市(州)黨委、政府應當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地黨政同責工作目標績效管理實施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7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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