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原創 2018年04月23日
【案例】 夫妻共有房產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了權屬,但一方事后不配合過戶的,當事人可持離婚協議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進行確權并通過執行程序辦理過戶。
案情:
鄧珠與卓瑪于2017年1月離婚。在離婚協議書上,兩人簽字確認德格縣更慶鎮某處房產歸鄧珠所有。后因卓瑪不愿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鄧珠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該處房屋歸其所有。
德格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該房產購置于鄧珠與卓瑪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且未有證據證實雙方曾就上述房產的權利歸屬進行過特別約定,故依法應為夫妻共同財產。而雙方在離婚時已就房產作出協商處理,同意歸鄧珠一人所有,鄧珠據此要求確認其本人取得房屋全部所有權,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因此判決涉案房產全部所有權歸鄧珠一人所有。
法官點評:夫妻離婚時可就雙方財產分割達成協議,該離婚協議經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則真實有效,具有法律約束力。但現實生活也經常有案例中的情況,對方不積極履行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特別是房產這種需要進行變更登記的,若對方不予配合的話,則根本無法轉移房屋產權。根據《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由此可見,當事人可以持雙方約定的離婚財產歸屬協議書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對婚后財產進行確權,由此得到法院的判決支持。這樣一來,即使對方拒不履行離婚協議書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對方也可通過法院的生效判決得到相關財產的物權確認。法官提醒,當事人應在起訴時充分準備雙方離婚財產分割的協議或相關材料,在案件審結后要等待案件生效。確認該案生效后再去相關法院執行部門立案,要求執行部門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之后即可去房管部門進行房屋產權過戶。(德格縣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