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報 2018年05月09日
【案例】業主對建筑物的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但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并需承擔相應的義務。
案情:
格桑是鄉城縣某小區3棟1207室的業主,該房屋的規劃用途是成套住宅。格桑裝修時,將幾個房間和客廳打通,變成一個大開間,擺上四排辦公桌椅和電腦設備,又把廚房改成了衛生間,就開始在里面辦公了。這樣一來,樓下1107室的業主鄧珠就不樂意了,認為樓上的裝修影響了他家的生活起居、存在安全隱患,向物業投訴無果,只好告到法院:請求判決格桑恢復1207室的住宅功能,禁止作為辦公或其他營業性用房使用;根據竣工圖恢復衛生間的位置和功能;拆除廚房外平臺上搭建的墻體。被告格桑則辯稱:這么裝修只是為了方便自己居住和辦公,并沒有注冊公司,根本不是經營性質,沒有損害原告的利益。現在房子已經裝修好了,再恢復的話,損失更大,不同意恢復衛生間。
為認定1207室的使用性質,法官進行了現場勘驗,根據被告裝修后房屋的結構、屋內物品的設置,以及勘驗時現場的情況,可以認定1207室的用途并非為了生活居住,而是為了經營性活動。(住宅是指專供個人、家族日常生活居住使用的房屋。經營性用房是指用于商業、工業、旅游、辦公等經營性活動的房屋。兩者因用途不同存在本質區別。)
鄉城縣人民法院認為:業主對其建筑物專用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被告改變住宅為經營性用房,并未經過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因此不具備合法性。被告在裝修過程中,改變了衛生間的區域及廁坑(馬桶)位置、在平臺外搭建墻面,影響原告及家人的生活起居、存在安全隱患,損害原告合法權益,故對原告的訴請予以支持。
法官點評:
在法律層面上,業主在日常生活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規章制度。業主對建筑物的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但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并需承擔相應的義務。
在道德層面上,鄰里之間都應相互熟悉,相互尊重,多一份溝通和理解,如此才能和睦相處安享生活。 (鄉城縣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