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報 2018年06月27日
【案例】 扶貧攻堅領域職務犯罪典型案例——甘孜縣查龍鎮人民政府原鎮長貢布其加挪用公款案。
案情:
被告人貢布其加在擔任甘孜縣查龍鎮人民政府鎮長期間,于2016年1月、5月多次要求查龍鎮的工作人員將該鎮管理的貧困戶低保資金28.0045萬元、蟲草采挖費34萬元、牧定貸款還款資金82.874萬元,共計144.8785萬元交給貢布其加。貢布其加收到這些款項后用于償還個人債務等。后來,查龍鎮黨委書記呷瑪降澤發現并予以多次催促,貢布其加于2016年4月19日歸還20萬元,2017年6月21日其親屬幫忙歸還8.0045萬元。
法院認為,貢布其加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幣144.8785萬元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且挪用扶貧資金,情節嚴重,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鑒于貢布其加坦白,歸還部分資金,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甘孜縣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繼續追繳被告人貢布其加未歸還的公款116.874萬元。甘孜縣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