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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二十九)

甘孜日報    2018年08月17日

     【案例】 贍養父母是傳統美德——胡某某、李某某訴胡某甲,胡某乙贍養費糾紛案

      案情:

      原告胡某某,李某某夫婦生育5個兒女,自2004年到2017年,原告胡某某一直跟隨被告胡某甲生活,原告李某某跟隨被告胡某乙生活。后因家庭瑣事,兩原告分別從被告胡某甲、胡某乙家里搬出來生活,但兩原告的5個孩子并未及時支付贍養費,故兩原告請求法院判今五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生活費。

      被告胡某甲稱,分家時由兩原告指定分得的兩間房屋,屬其名下財產,除此外再無其他財產,兩原告有5個兒女,不應只要求其一人承擔他們生養死葬義務。被告胡某乙稱,每年都給兩原告1000多元。

     康定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成年子女應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在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本案中,五被告雖然口頭同意贍養父母,但卻以各種理由推脫拒絕支付贍養費,不僅違背了相關的法律規定,也有悖于中華民族愛老、敬老的傳統美德。故判決五被告每人每月支付兩原告贍養費1000元,兩原告在以后生活中所產生的醫療費由五被告均攤。宣判后,五被告積極履行了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

     法官點評:

     《家語?弟子行》云:“孝,德之始。”子女贍養年邁的父母不僅是德之根本,古已有之,也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義務。本案中,五被告對贍養父母相互推諉,甚至對贍養父母設置了分得父母財產的條件,最后五被告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并保證認真履行法院判決義務。這是一件“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典型案例,不僅教育了被告,同時,也向社會宣揚了愛老、敬老的傳統美德。康定市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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